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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市调整降低工伤、生育保险费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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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市调整降低工伤、生育保险费率 |
发布时间:2017-03-22 已被浏览:7097 |
为建立工伤、生育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、提高基金使用效率、减轻用人单位负担,市财政局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政策规定,报经市政府同意,从2015年10月1日起调整降低我市工伤、生育保险费率,工伤保险率由原0.8%、1.5%、2%三档按不同行业风险度确定调整为0.2%、0.4%、0.7%、0.9%、1.1%、1.3%、1.6%、1.9%八档;生育保险费率由原1%调低为0.5%。新的工伤、生育保险费率执行后,每年可减轻企业(用人单位)负担6000多万元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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