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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前位置: 首页 医药政策  我市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上调
我市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上调
发布时间:2017-03-22  已被浏览:7103

【襄阳政府网消息】从2016年起,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上调,报销比例也进行了相应调整。


  据悉,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从2013年1月启动,通过3年的运行,一些突出问题逐渐暴露出来。如起付线过低、报销比例向大额医疗费用患者倾斜力度不大等。为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,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,切实减轻城乡居民高额医疗费用负担,有效缓解因病致贫、因病返贫问题,我市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,此次出台《襄阳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》。


  根据市政府下发的《襄阳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》,大病保险的参保对象为: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(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)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(以下简称新农合)的人员。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.2万元。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分段按比例报销。一个保险年度内,参保城乡居民符合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的个人负担金额累计计算、分段报销、按次结算。累计金额在1.2万元以上3万元(含)以下部分赔付55%;3万元以上10万元(含)以下部分赔付65%;10万元以上部分赔付75%。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不低于30万元。一个保险年度内,每名参保患者只扣除一次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金额。在计算大病保险个人累计负担额度时,不扣除贫困患者当年享受的医疗救助额度。


  大病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与城镇居民医保、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一致。大病保险费用与城镇居民医保、新农合同步即时结算。

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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